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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街新街蔡裕斛寄贈集雅軒綵旗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18/1/30
發文日期:2018/1/30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0B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街新街蔡裕斛寄贈集雅軒綵旗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街新街蔡裕斛寄贈集雅軒綵旗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日治時期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長142公分,寬126公分,高3公分。
(四)主要材質:金蔥線、棉花、絨布等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集雅軒為北港地區重要軒社,本旗亦為重要民俗「北港朝天宮迎媽祖」盛況之佐證。
2、捐獻者蔡裕斛係北港新街重要仕紳,曾開設博愛醫院與北港戲院,對日治時代北港街頗具影響力。
3、本旗使用金蔥與鋪棉繡,刺繡題材一面為雙獅朝亭與雙鳳朝牡丹,另一面為雙龍戲珠與鳳凰圖案,反映日治時期繡旗風格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暨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、6款指定評定基準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30日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870B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北港街新街蔡裕斛寄贈集雅軒綵旗